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如何开展?北京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黄燕 2024-12-13 09:18:29

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12月12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 《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发布,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9日。

《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价及管理工作,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加分信息、企业扣分信息三方面构成。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企业经营情况、党建情况评价指标;加分评价包括接管项目、获得荣誉、物业收费、党建融合等多个方面;扣分信息评价涵盖了行政处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等多个指标。评分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

《办法》同时规定了综合评价的基本规则、评价程序和评价周期,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依托北京市物业服务系统进行,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价记分分值由高到低按比例划分A、B、C、D级企业,分别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和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评价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供广大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参考使用。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也将根据综合评价等级分类情况,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对评价等级C、D级企业所承接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原文如下:

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监管,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从业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综合评价及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评价指标、归集评价信息、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主体权益保护等。

本办法所称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是指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住宅项目从事物业服务相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全面覆盖、权益保护原则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统筹全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负责评价指标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结果异议申诉、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

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负责按照本办法要求指导街道(乡镇)、社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信息归集、信息核查、评价结果应用等工作。

市、区物业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开展综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综合评价体系

第五条【指标构成】 评价指标体系由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加分信息、企业扣分信息三方面构成。

企业基础信息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企业经营情况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企业加分信息评价主要包括接管项目、获得荣誉、物业收费、党建融合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企业扣分信息评价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参与社区治理情况等评价指标体系构成。

第六条【评分规则】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实行记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仅管理一个项目的,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多个项目的,分两个维度进行评价,涉及企业信息评价得分项直接按评分指标计算分值,涉及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项,按照每个项目综合信息评价得分累加后除以总备案项目数量计算。具体加减分事项详见《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试行)》。

第七条【评价等级】综合评价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当年度所有参与综合评价企业的计分分值从高到低按比例划分,计分排名在前10%(含)的企业为A级,10%至50%(含)的企业为B级,50%至90%(含)的企业为C级,排名后10%的企业为D级。有在管项目拒不参与综合评价的物业企业直接认定为D级。

A、B、C、D级排序如下:

(一)A级企业:为优秀物业服务企业;

(二)B级企业:为良好物业服务企业;

(三)C级企业:为合格物业服务企业;

(四)D级企业:为需提升物业服务企业。

第八条【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评分周期届满,次年重新评分。

第三章综合评价程序

第九条【信息目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编制《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明确各评价指标的得分标准、数据来源、评价周期等。

《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信息归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住建房管部门、各街道(乡镇)、社区、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要求,及时完成信息归集工作,确保信息的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

第十一条【初步评价】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初步评价,形成初步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结果异议】参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查看初步评价结果,对初步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接到异议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结果发布】根据《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分标准》对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完成评分后,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实行主动公开,供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市民、相关单位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评价修复】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的评价修复按照《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执行。

第十五条【评价系统】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通过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涉及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信息,由各企业登录系统自行填报;涉及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等信息,通过与行政执法系统对接,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进行采集;涉及相关街道(乡镇)、社区评价的,由街道(乡镇)、社区登录系统按照评价指标及周期进行评价;涉及相关奖励、宣传报道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奖励机关发文及公开报道直接录入。

第十六条【评价档案】按照“一主体一档案”原则,依托北京市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评价档案,将企业相关评价信息、异议信息、评价结果等,一并记载或者存入评价档案,实现评价工作全流程可追溯,并确保评价档案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信息公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立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信息主动公开机制,评价结果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实行主动公开,并通过“京通”小程序向社会公开,供业主查询、监督。

第十八条【差异化监管】根据评价等级分类情况,对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对评价等级C、D级企业所承接的住宅物业服务项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九条【其他应用】在选聘企业、评优评先、财政性资金奖励(补贴)等活动中,鼓励相关部门、街道(乡镇)、建设单位、业主、业主大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A级企业。

按照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要求,做好评价结果在政务领域的部门共享,在保障企业权益基础上,探索推进评价结果在“信用+”惠企活动中的社会化应用。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 附件1:《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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